新加坡被认为是亚洲领先的资产管理地之一,截至2.6年底,其管理资产总额约为2015万亿新元。新加坡基金市场不断发展,监管框架也根据行业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调整。2018年,新加坡议会通过了
可变资本公司(VCC)法案这是一种灵活的公司结构,旨在提升新加坡作为全球基金注册中心的竞争力。可变资本公司 (VCC) 框架使开放式和封闭式投资基金都能享受更高的灵活性和税收优惠。
S-VACC 的必要性

目前,新加坡的投资基金采用三种结构,即单位信托、根据《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但这些结构对投资基金构成了一些限制。例如,私人有限公司在向投资者返还资本的方式和方法上受到限制。普通股的回购限额为公司已发行普通股的20%。这些回购可以通过可分配利润或资本回购。此外,还需要提供法定偿付能力声明。或者,公司可以寻求法院批准进行减资,或者在提交法定偿付能力声明并向ACRA备案公布后进行减资。同样,新加坡企业实体只能从其利润中进行分配,而不能从资本中进行分配,这与典型的基金做法相反,后者是通过股票净资产价值来赎回资金。此外,融资工具和投资组合的会计处理也存在一些限制。就单位信托基金结构而言,其主要限制在于该实体不符合法人实体资格,无法享受税收协定下的减免。因此,法人实体在资本、分配、会计处理等方面缺乏灵活性和严格的程序,阻碍了其自由认购、赎回和分配。S-VACC 结构将为新加坡投资池活动的发展铺平道路。
S-VACC 的主要特点是
- 投资者可以按照基金净值进入或退出基金
- 股东信息无需公开
- 没有义务公开其财务报表
- 在偿还/赎回资本之前没有义务宣布偿付能力
- 可以从其净资产/资本中分配和偿还
- 将其股份归类为负债不会对其偿付能力产生影响
预计新提出的投资基金架构将彻底改变全球基金管理格局,新加坡目前正与英属维尔京群岛 (BVI) 和开曼群岛等历史悠久的资产管理中心竞争。然而,随着亚洲经济的蓬勃发展,新加坡作为资产管理中心的地位在未来几年将进一步增强,并超越其他主要司法管辖区。
税收是关键的区别因素吗?

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是投资基金青睐的两个司法管辖区,这不仅是因为零税率,还因为其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亲商的监管制度以及更快的设立时间等其他因素。然而,由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均不征收所得税、资本利得税或公司税,这两个司法管辖区的税收制度也饱受诟病。相比之下,新加坡的税收制度可能略逊一筹,但在日益强调“透明度”和“实质”的背景下,仔细审视其针对特定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加坡将成为基金注册的理想之选。在新加坡,无论基金的性质是离岸还是在岸,只要以全权委托的方式管理基金的人员在新加坡,该基金就所有税收目的而言均被视为新加坡居民。尽管此类基金未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但其收入和收益仍需纳税,除非存在税收协定或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截至2024年,新加坡将继续根据以下计划提供税收优惠:
增强型基金计划 和
VCC框架促进在岸和离岸基金的设立。这些激励措施对于新加坡作为全球基金领先注册地的声誉日益提升至关重要。
离岸基金计划
由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离岸基金(例如开曼群岛基金或英属维尔京群岛基金)将免征任何“指定人士”从指定投资中获得的收入的所得税。如果基金并非新加坡居民,且并非由新加坡投资者100%拥有,或在新加坡没有常设机构,则该基金通常符合指定人士的资格。此外,新加坡居民非个人投资者最多只能持有该基金30%至50%的股份,才能享受其基金收入份额的免税,否则必须向新加坡税务局(IRAS)缴纳罚款(相当于公司税)。
居民基金计划
该计划旨在鼓励基金在新加坡设立。该计划对获准公司从指定投资中获得的特定收入免税。为了符合获准公司的资格,该公司的已发行股份中,新加坡居民或常设机构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100%。
增强等级方案
与在岸和离岸基金计划不同,该计划对新加坡投资者在基金中的占比没有限制,对基金实体的选择也限制较少。要享受此税收优惠,基金规模至少应为 50 万新元。该计划适用于在岸和离岸基金,并需获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 的批准。
金融服务激励——基金管理
除上述三项计划外,新加坡的基金经理还可享受“金融服务激励计划——基金管理”(“FSI-FM”)。根据该计划,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经核准的新加坡基金经理就指定投资向符合条件的基金提供规定的基金管理或投资咨询服务而赚取的费用收入,将享受10%的优惠税率,而非现行的17%税率。
新加坡相对于其他竞争司法管辖区的优势:

在新加坡注册基金的关键优势在于,它可以利用新加坡与70多个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更重要的是,股息将免税。截至2015年,英属维尔京群岛仅签署了10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XNUMX份尚待批准,而开曼群岛尚未与任何国家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但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均已签署多项税务信息交换协议,并已从经合组织“灰名单”中被剔除。由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不足,对于注册在这些司法管辖区的基金,虽然基金的收入和收益在分配时无需缴纳税款,股息也无需纳税,但股东可能需要按照其税务居民所在司法管辖区的现行税率就股息收入缴纳税款。相比之下,对于注册在新加坡的基金,来自协定伙伴国的股息接收者可以享受在伙伴国缴纳的新加坡税款抵免。与新加坡注册的基金可以享受在条约伙伴市场投资收入的优惠预扣税率不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注册的基金不能享受对外投资收入的优惠预扣税率。在经合组织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和美国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背后出现的税收透明度辩论中,人们越来越重视“实质”,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和开曼群岛注册的投资基金面临着严格的审查和压力。新加坡通过在其最新的《公司法》修正案中引入内向迁册制度来应对不断变化的形势。在被视为避税天堂的司法管辖区注册的外国基金现在可以迁册到新加坡。为在该地区注册的基金和投资计划创建一个统一的市场,一系列举措正在积极推进中。东盟独联体和亚洲地区基金护照计划即将取得成果。这将创建一个覆盖整个地区的统一市场,并提升在新加坡注册的基金的前景和潜在收益。亚洲在全球经济中日益增长的重要性、新加坡的宏观经济优势以及政府对培育该行业的决心,将继续巩固新加坡作为该地区主要基金管理和金融中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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