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可变资本公司(VCC)是新加坡迄今为止最新、或许也是最具创新性的基金工具,于 2018 年 10 月宣布推出。经过广泛期待,新加坡可变资本公司法(VCC 法)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和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正式推出。
VCC旨在使新加坡在全球投资服务领域处于领先地位,从而在分配和投资回报方面实现几乎无与伦比的灵活性。
什么是可变资本公司(VCC)?
可变资本公司(VCC)是一种新的法律结构,允许投资基金注册在新加坡。其目的是为现有的基金/集体投资计划(CIS)(例如单位信托、合伙企业、公司等)提供一种有吸引力的替代方案。
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 (ACRA) 负责管理《虚拟资本公司法》及其附属法规,所有虚拟资本公司都必须由合格的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管。虚拟资本公司的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义务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 负责。
最值得注意的是,VCC 可以设立为单个基金的独立 VCC,也可以设立为拥有多个子基金的伞形 VCC。
VCC 可以作为传统的或另类的基金策略,可以是开放式的,也可以是封闭式的。
虽然 VCC 具有基金中基金的额外多样性,但在税务方面,它仍将被视为一家普通的新加坡公司。
外国投资基金可以(并且鼓励)将注册地迁至新加坡,成为一家风险投资公司 (VCC),以享受新加坡的诸多好处。
VCC 的组件

- 受 可变资本公司法案 2018。
- 能够使用其净资产赎回股份并支付股息。与传统公司基金相比,这使 VCC 能够灵活地分配和返还资本。
- 无需与股东举行年度股东大会。
- 它只能保存股东的私人登记册。
- 它可以使用 ASC 标准或 IFRS、美国 GAAP,但面向散户投资者的 VCC 除外,它必须使用 RAP7。
- 虽然将来可能会发生变化,但目前它只能用作:
- 传统或另类基金。
- 零售或限制性基金。
- 独立基金或拥有多个资产和负债独立的子基金的伞形实体。
- 受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监管局 (ACRA) 监管,以实现行政目的,并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 监管,以实现反洗钱/打击恐怖主义融资 (AML/CFT) 目的。
- 必须指定一家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注册或获得许可的基金管理公司 (FMC),或目前在新加坡获得豁免的私人金融服务提供商。
- 必须满足强制性 VCC 标准:
- 在实际注册成立之前需先申请名称。 VCC 名称申请 是15新元。
- VCC实体的后缀以“VCC”结尾。
- 预设业务 SSIC 代码 64300 — 信托、基金和类似金融实体(例如集合投资组合投资基金 [不包括有租金收入的基金])。
- 至少一名董事必须通常居住在新加坡。
- 至少一名董事(可以是与上文 d. 中相同的人)必须是拟议 VCC 的董事或经理的合格代表。
- 需要一名公司秘书(如私人有限公司)。
- 最少一名订户(可以是本地个人、本地企业实体或外国个人/企业实体)。
- 需要本地注册地址。
- 要求在公司成立阶段成立财务年度报告 (FYE)。
- 申请成立 VCC 费用为 8000 新元,支付给 ACRA。
- 每 VCC 子基金注册 是400新元。
- 必须符合新加坡监管要求:
- 其中一名或多名董事必须是 FMC 的注册代表或董事。
- 所有董事均须为适当人选。
- 保持符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要求,但这可以外包给金融管理公司或新加坡其他注册和获得许可的金融机构。
VCC 将如何改变游戏规则
新加坡将成为风险投资(VC)和私募股权(PE)基金的全球中心
新加坡的风险投资生态系统近年来稳步发展,如今已成为全球领先的风险投资中心之一,尤其是在东南亚地区。约有4,000家科技初创企业(包括31家总部位于新加坡的独角兽企业)和200家孵化器选择落户新加坡,使其在《2023年全球创业生态系统报告》中取得了有史以来最高的排名——第八位。这一排名也使新加坡在亚洲排名第二,仅次于排名第七的北京。此外,新加坡在全球融资便利度排名中位列前15,并在《2022年全球创新指数》中排名第七。
新加坡继续作为全球私募股权基金经理在亚太地区寻求投资机会的中心枢纽。亚太地区作为国际投资者拓展投资组合多元化的重要目的地,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许多国际基金经理已在新加坡设立分支机构,并正在拓展业务范围或进军新的资产类别。
虚拟公司 (VCC) 轻松实现迁册
为了吸引足够的关注,并最终促成对风险投资公司(VCC)架构的投资,新加坡必须尽可能简化重新注册流程。有利的是,由于两方面原因,将外国资金(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的保护型细胞公司)重新注册到新加坡风险投资公司非常简便:一是基础设施完善,二是投资门槛低。
鉴于新加坡长期以来作为信誉卓著的投资中心的地位,任何受人尊敬的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通常都会在新加坡设立注册基金管理人。这使得任何过渡过程在时间和成本方面都极其简单高效。如果投资者目前在新加坡没有基金管理人,众多注册且值得信赖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豁免私人金融机构也能相对顺利地完成过渡。
就重新注册要求而言,如果外国基金拥有正净资产,并在申请可变资本公司(VCC)之日起12个月内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则可以将其转为新加坡的VCC结构。除此之外,唯一的其他要求是满足新加坡公司强制性标准和遵守新加坡监管规定,这两项要求都以其简洁高效、低繁文缛节而闻名于世。
VCC 的优势
VCC 对基金经理的好处
VCC 结构将为新加坡基金经理的投资可能性带来急需的灵活性。这将提高税收和运营方面的效率,使新加坡与卢森堡和爱尔兰等避税天堂相媲美。无论从声誉还是现实来看,VCC 对新加坡基金经理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福音。VCC 对基金经理的具体好处包括:
- VCC 拥有子基金的可能性本身就使得任何新加坡基金经理都具有与世界上任何其他基金经理竞争的合法性。
- 如果 VCC 有子基金,则每个子基金的资产和负债可以与伞型 VCC 内的其他子基金分开。这使得 VCC 可以作为多家独立公司的替代方案,提供免责保护。
- 如果风险投资公司(VCC)设有子基金,这些子基金可以共享董事会,并使用相同的服务提供商(例如托管人、管理人等),从而显著节省运营成本。这既能有效地向投资者推销基金,也能为基金经理节省时间和成本。
- 如果一家 VCC 收购了另一家 VCC,那么原 VCC 可以利用被收购 VCC 已经完成的尽职调查研究来使用该客户。当然,进行收购的 VCC 有权决定是否对上述尽职调查存有疑虑。但最终,这可以节省他们进行自身尽职调查的大量时间和金钱。
- VCC 结构与新加坡享有 90 项税收协定(仅次于英国)相结合,对投资者而言是极具吸引力的方案。这是一个真正广泛的市场,可从 VCC 投资中享受双重征税协议。
- VCC 不像开放式基金那样需要满足新加坡公司的一般资本要求。这为 VCC 提供了较低的准入门槛和较低的运营门槛,这对投资者来说应该具有吸引力。
- 如果 VCC 基金符合增强级基金 (ETF) 计划的资格,则其收入可能免税,其主要标准如下:
- 申请时,VCC 基金的最低基金规模必须为 50 万新元
- 该基金每年在本地商业上的支出必须至少为 200,000 万新元。
这些标准是在总体层面上衡量的,因此子基金可以 结合 有资格获得这些金额,而不需要 每 子基金至少为 50 万新元,支出至少为 200,000 万新元。
- 如果 VCC 基金符合新加坡居民基金 (SRF) 计划的条件,则其收入可能免税:
- 该基金每年的商业支出(不一定是本地的)必须至少为 200,000 万新元。
该标准是在总体层面进行衡量的,因此子基金可以合并以获得这些金额,而不需要每个子基金至少花费 200,000 新元。
- 虽然原则上需要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AGM),但如果董事提前 60 天发出通知,并且所有有权人士都收到相应文件,VCC 无需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如果基金经理有希望保持不干预/被动的外国客户,这种减少所需管理的工作将是一种极好的销售工具。
- 金融部门激励基金管理计划将为基金经理提供激励,并给予其 10% 的优惠税率,从而更有动力将 VCC 打造为其投资组合的重要组成部分。
- 基金经理可以委托新加坡境内的注册第三方管理基金,但必须对外包基金负全部责任。这样一来,基金经理就可以专注于新投资组合的增长。
- 如果离岸基金迁至新加坡,就意味着基金经理不必半夜醒来与其他时区的董事和服务提供商打交道。
VCC 对本地基金服务提供商的好处
对于传统上为单位信托、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和/或开放式或封闭式基金的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服务的新加坡基金服务提供商来说,VCC 结构具有一系列优势。
- 新加坡在全球投资舞台上一直表现不俗,但 VCC 结构的加入将使基金服务提供商的收入更上一层楼。随着投资者再次关注新加坡作为全球投资中心的地位,新加坡基金服务提供商将有望凭借这一全新而强大的工具,大幅增加业务流入量。
- 所有 VCC 只能由位于新加坡的受监管基金经理推出——不会有外国竞争对手干扰或挑战这一新的收入来源。
- 如果 VCC 有子基金,这些子基金可以共享董事会,并使用相同的服务提供商(例如托管人、管理人等),从而为当地基金服务提供商提供实质性的运营效率。
- 如果 VCC 有子基金,那么 VCC 就可以作为多家独立公司的替代方案,从而为基金服务提供商提供进一步的管理效率。
- 事实上,有远见的基金服务提供商可能会将他们现有的离岸基金重新注册为新加坡的 VCC,以获得他们向客户推销的相同回报。这不仅具有良好的商业和运营意义,而且还向客户表明他们非常重视新加坡 VCC 结构。除此之外,内部转向 VCC 结构将有助于减少监管维护的重复,例如基金服务提供商的反洗钱合规性。
- 如果一家 VCC 收购另一家 VCC,那么原 VCC 可以使用该客户,因为被收购的 VCC 已经进行了尽职调查。这是 VCC 为本地基金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又一项成本效益。
- 如果 VCC 选择取消年度股东大会,那么本地基金服务提供商将节省大量的管理和准备时间和金钱。
- VCC 基金管理可以委托给注册的第三方,只要原基金服务提供商承担总体责任(包括风险缓解冲突)。这将允许本地基金服务提供商转移行政职责,从而允许分配更多资源来不断吸引新业务。
VCC 对投资者的好处
最终,VCC 的设计目标是尽可能吸引来自世界各地的投资者。要做到这一点,VCC 的结构必须既稳健又灵活。让我们来看看 VCC 对投资者的主要好处。
- 如果符合增强级基金计划或新加坡居民基金计划的条件,那么来自合格 VCC 基金的收入可能免税。
- VCC 是一个企业/法人实体,这意味着 VCC 能够代表自己行事,而无需任命受托人,从而比单位信托或类似实体提供更多的自由。
- VCC 无需获得股东批准即可发行和赎回股票。这让投资者可以随意退出投资,提供了急需的灵活性。
- 如果需要,VCC 可以使用其资本派发股息。这比《公司法》中对资本削减有限制、只能从利润中派发股息的公司有很大优势。
- 对于寻求匿名的投资者来说,VCC 是一个绝佳的选择,因为 VCC 的股东名册无需公开。对于那些希望保持谨慎的投资者(例如超高净值个人),这应该会引起他们极大的兴趣。
- 虽然原则上需要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但 VCC 可以自行选择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对于被动的外国投资者来说,这将带来极大的便利。新加坡在公司治理方面已经享有良好的声誉,投资者可以非常放心地接受他们的不干预方式。
- 所有子基金彼此独立,确保表现不佳或破产的子基金不会对其他子基金产生不利影响。这应该可以让最谨慎的投资者安心。
- 如果 VCC 有子基金,这些子基金可以共享董事会,并使用相同的服务提供商(例如托管人、管理人等),从而将这些节省下来的成本让利给投资者,使 VCC 的成本效益极高。
- 由于 VCC 可以只有一个股东或只持有一项资产,因此它可以作为主从结构的一部分,以获得优惠的直通税收待遇以及规模经济。
可变资本公司 (VCC) 对新加坡的益处
让我们来看看VCC的引入具体能为新加坡整个国家带来什么帮助。
- 可变资本公司将有助于占据基金管理整体价值链的更大份额,并巩固新加坡在基金服务领域的全球声誉。
- 一旦 VCC 吸引来自都柏林、开曼群岛和卢森堡等地(这些国家在基金管理领域传统上都是激烈的竞争对手)的资金,新加坡就应该期待大量投资的涌入。
- 这些来自海外的投资流入将为新加坡带来前所未有的经济稳定,并为新加坡公民的繁荣未来奠定基础。
- 据估计,可变资本公司将在新加坡基金管理服务提供商内外创造 1,000 多个新工作岗位。“除了基金经理,可变资本公司框架还将为新加坡的律师、会计师、税务顾问、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创造新的商机,”英兰妮女士在可变资本公司法案通过时表示。
税收优惠和要求
VCC 的税收优惠

新加坡已经因其优惠的税收条件而广受好评,并且按照同样的原则创建了可变资本公司,投资者将享受到广泛的税收优惠。
- 税收优惠从第 13R 和 13x 条延续到 VCC。这意味着,如果 VCC 基金符合增强型基金 (ETF) 计划的条件,其收入可能免税。增强型基金 (ETF) 计划的主要标准如下:
- 申请时,VCC 基金的最低基金规模必须为 50 万新元
- 该基金每年在本地商业上的支出必须至少为 200,000 万新元。
该标准是在总体层面上进行衡量的,因此子基金可以合并以获得这些金额。
- 税收优惠从第 13R 和 13x 条延续到 VCC。这意味着,如果 VCC 基金符合新加坡居民基金 (SRF) 计划的条件,其收入可能免税:
- 该基金每年的商业支出(不一定是本地的)必须至少为 200,000 万新元。
该标准是在总体层面上进行衡量的,因此子基金可以合并以获得 200,000 万新元的资格。
- 如果 VCC 满足相应标准,则可从成立之日起享受新加坡初创企业免税政策,有效期为前三年。这样,VCC 的正常应税收入的前 100,000 万新元可免征任何税款,而接下来的 50 万新元正常应税收入最高可免征 200,000% 的税款。
- 可变资本公司将享受与 90 个国家签订的现有税收协定,在某些情况下可完全消除双重征税的风险。
- 与新加坡其他现有投资工具一样,符合条件的 VCC 将享受 GST 减免。VCC 将能够收回新加坡当地供应商开具的 GST 发票。
- 对于伞状 VCC 内的每个子基金,美国的勾选框规则都具有潜在的灵活性。

税务要求
与新加坡所有投资工具一样,税务要求既透明又没有繁文缛节。让我们来看看新 VCC 基金结构的纳税义务。
- VCC 将作为伞形基金层面的单一实体征税,并且可以向新加坡国内税务局 (IRAS) 为整个伞形基金(包括所有子基金)提交一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 如果 VCC 有子基金,则税收居住地将按照 VCC 总体级别处理
- 然而,税收减免和津贴将在子基金层面适用,每个子基金产生的应税收入将形成伞形基金的总应税收入。
- VCC 将代表其子基金自行进行 GST 注册、会计和报告
- VCC 的每个子基金都需要根据所提供的应税供应价值来评估其 GST 责任。
- 商品及服务税 (GST) 的征收将根据 GST 注册子基金提交的 GST 申报表,在 VCC 子基金层面进行。
- 印花税将在子基金层面征收。
新加坡与其他避税天堂的比较
VCC 公司结构的主要重点之一是不仅要使新加坡与其他知名避税天堂国家保持一致,还要提供真正的竞争优势。我们将介绍每个相互竞争的避税天堂,并最终评估新加坡在引入 VCC 后在其中的地位。
香港概况
香港素有“东方门户”之称,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起步,如今已成为亚洲地区重要的投资中心。香港凭借其低税率(包括股息和其他资本收益免税)吸引了大量全球投资。
香港素以监管宽松著称,迄今为止一直拒绝开放金融服务业监管的呼吁。加之其一贯以保护投资者隐私而闻名,香港已成为众多投资者的理想之选。
2018年7月,香港推出了开放式基金公司(OFC)架构,其与新加坡的VCC类似,均可在公司架构下持有子基金。对于寻求与中国内地保持紧密联系的投资者而言,OFC架构极具吸引力。
香港虽然现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但仍将继续沿用英国普通法法律体系,直至2047年。然而,近期的政治动荡引发了人们对经济安全和中国干预市场的重大担忧。
澳大利亚概况
澳大利亚虽然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避税天堂,但其成熟的基金市场主要依托于其国家强制性退休储蓄计划——养老金系统(Superannuation System)。该系统目前基金总额超过2.7万亿澳元。澳大利亚的基金管理行业规模在亚太地区首屈一指。
澳大利亚政府对外国基金管理服务机构在养老金体系内运营以管理资金(包括开放式和封闭式投资工具以及其他投资选择)的前景持开放态度。
澳大利亚的企业集体投资工具(CCIV)是为吸引外国投资而推出的一种另类投资结构,但尚未正式实施。这是澳大利亚首次涉足允许设立子基金的投资工具领域。
卢森堡概况
卢森堡堪称全球最著名的避税天堂,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直提供避税天堂地位。自那时起,卢森堡的金融业蓬勃发展,如今已占卢森堡国内生产总值的35%以上。它是欧洲最大的投资基金中心,也是全球第二大投资基金中心。
卢森堡拥有可靠的政治和经济稳定性,历来为投资者提供兼顾保密性和资产保护的理想环境。虽然其24.94%的总体企业所得税率并不算特别突出,但卢森堡仍然提供一些颇具吸引力的选择,例如利润转移税率仅为1%,以及股息和其他资本收益无需缴纳预提税。
卢森堡的VCC(可变资本公司)被称为SICAV(可变资本投资公司)。作为欧盟成员国,卢森堡也提供全面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优势。
开曼群岛简介
开曼群岛几乎是“避税天堂”的代名词,即使是不投资的人,一提到离岸账户也会想到它。开曼群岛是英国的一个小型海外领地(适用英国普通法),距离英国本土4,500英里,从迈阿密乘飞机大约需要一个小时。早在20世纪60年代,它就被认为是利润转移的中心。
开曼群岛近来努力摆脱“避税天堂”的恶名,力图在投资者心中树立更可靠的形象。毕竟,开曼群岛拥有稳定的政治和经济环境,据报道,它吸引了全球约85%的对冲基金投资。
开曼群岛没有官方的企业税率(尽管实际上相当于 13% 左右),提供极其灵活多样的投资工具,包括其开曼隔离投资组合公司 (SPC),这与新加坡的 VCC 最为相似。
新加坡 VCC 等效
借鉴其他市场的经验,VCC结构能够汲取其他投资工具的优势,打造出我们认为更优越的投资选择。但如果非要选择一个最相似的竞争基金,我们认为开曼群岛的SPC结构最为接近。
VCC基金具备SPC基金的所有灵活性,但其开立和运营速度更快、更便捷、成本更低。这部分归功于新加坡基金管理公司已负责处理大部分监管要求,从而节省了时间和成本。
新加坡允许所有事务都在新加坡的一个中心区域内完成,这与开曼群岛的情况不同,开曼群岛的大部分流程都在离岸进行,这将为投资者和基金经理节省大量成本。
新加坡的经济和运营环境无疑比开曼群岛更加稳定,因此我们预计这将受到重视这种保障的投资者的欢迎。
与竞争结构的比较
骨架
法律框架
| 新加坡授权VCC | 新加坡《2018 年可变资本公司法》——颁布日期待定 |
| 新加坡限制/豁免 VCC | |
| 香港 香港公众 OFC |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 2018 — 已颁布 |
| 香港私人 OFC | |
| 澳大利亚企业 CIV | 2001 年《联邦公司法》——颁布 |
| 卢森堡私营风险投资公司 (SICAV) | 15 年 2004 月 XNUMX 日颁布的《关于公司风险资本投资的法律》(SICAR 法) |
| 卢森堡 SIF (SICAV) | 2007年2月13日法律 关于专业投资基金(SIF 法)——已颁布 |
| 卢森堡 RAIF (SICAV) | 23 年 2016 月 XNUMX 日卢森堡法律(RAIF 法律)— 颁布 |
| 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SPC) | 《共同基金法》(2019 年修订版)— 颁布 |
司法系统
| 新加坡授权VCC | 普通法 |
| 新加坡限制/豁免 VCC | |
| 香港 香港公众 OFC | 普通法 |
| 香港私人 OFC | |
| 澳大利亚企业 CIV | 普通法 |
| 卢森堡私营风险投资公司 (SICAV) | 民法 |
| 卢森堡 SIF (SICAV) | |
| 卢森堡 RAIF (SICAV) | |
| 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SPC) | 普通法 |
监管机构
| 新加坡授权VCC |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会计与企业管制局 |
| 新加坡限制/豁免 VCC | |
| 香港 香港公众 OFC | 证监会 |
| 香港私人 OFC | |
| 澳大利亚企业 CIV | ASIC |
| 卢森堡私营风险投资公司 (SICAV) | CSSF |
| 卢森堡 SIF (SICAV) | |
| 卢森堡 RAIF (SICAV) | |
| 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SPC) | CIMA |
证券种类
| 新加坡授权VCC | 股票、债券 |
| 新加坡限制/豁免 VCC | |
| 香港 香港公众 OFC | 分享 |
| 香港私人 OFC | |
| 澳大利亚企业 CIV | 股票、债券 |
| 卢森堡私营风险投资公司 (SICAV) | 股票、债务 |
| 卢森堡 SIF (SICAV) | |
| 卢森堡 RAIF (SICAV) | |
| 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SPC) | 股票、债务 |
治理
总监要求
| 新加坡授权VCC | 需要 3 名董事 |
| 新加坡限制/豁免 VCC | 1 名执行董事和至少 1 名独立董事 |
| 香港 香港公众 OFC | 需要 2 名董事 |
| 香港私人 OFC | |
| 澳大利亚企业 CIV | 需要 1 名公司董事 |
| 卢森堡私营风险投资公司 (SICAV) | 需要 2 名董事 |
| 卢森堡 SIF (SICAV) | |
| 卢森堡 RAIF (SICAV) | |
| 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SPC) | 需要 1 名董事 |
总监居住要求
| 新加坡授权VCC | 1 名董事必须居住在新加坡 |
| 新加坡限制/豁免 VCC | |
| 香港 香港公众 OFC | 董事无需是香港居民,但需经证监会批准,并在香港设有本地代理人。 |
| 香港私人 OFC | |
| 澳大利亚企业 CIV | 公司董事必须是持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AFS)牌照的上市公司 |
| 卢森堡私营风险投资公司 (SICAV) | 总监无需居住在卢森堡。 |
| 卢森堡 SIF (SICAV) | |
| 卢森堡 RAIF (SICAV) | |
| 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SPC) | 总监无需居住在开曼群岛。 |
总监独立于基金经理要求
| 新加坡授权VCC | 总监需要独立于基金经理。 |
| 新加坡限制/豁免 VCC | 总监无需独立于基金经理。 |
| 香港 香港公众 OFC | 董事无需独立于基金管理人,但必须有一名董事独立于托管人。 |
| 香港私人 OFC | |
| 澳大利亚企业 CIV | 公司董事会至少一半成员须为外部董事(仅适用于公募基金) |
| 卢森堡私营风险投资公司 (SICAV) | 并非所有董事均独立于基金经理,但 CSSF 要求大多数董事独立于基金经理 |
| 卢森堡 SIF (SICAV) | |
| 卢森堡 RAIF (SICAV) | |
| 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SPC) | 总监无需独立于基金经理。 |
基金经理总监要求
| 新加坡授权VCC | 基金经理董事须 |
| 新加坡限制/豁免 VCC | 至少需要一名基金经理董事 |
| 香港 香港公众 OFC | 基金经理无需设立董事,但必须有 1 名董事独立于托管人 |
| 香港私人 OFC | |
| 澳大利亚企业 CIV | 基金经理董事无需 |
| 卢森堡私营风险投资公司 (SICAV) | 基金经理董事无需 |
| 卢森堡 SIF (SICAV) | |
| 卢森堡 RAIF (SICAV) | |
| 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SPC) | 基金经理董事无需 |
基金管理
基金经理所在地
| 新加坡授权VCC | 新加坡 |
| 新加坡限制/豁免 VCC | 仅限新加坡 |
| 香港 香港公众 OFC | 香港 |
| 香港私人 OFC | |
| 澳大利亚企业 CIV | 澳大利亚 |
| 卢森堡私营风险投资公司 (SICAV) | 不符合另类投资基金经理(AIFM)法:任何地点;委托投资组合管理原则上必须是受监管实体。
符合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AIFM)法:必须设在欧盟境内,但原则上投资组合管理只能委托给任何地方的受监管实体。 |
| 卢森堡 SIF (SICAV) | |
| 卢森堡 RAIF (SICAV) | 必须位于欧盟,但投资组合管理可以委托给任何地方的受监管实体 |
| 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SPC) | 基金经理可以身处任何地方 |
最小资本
| 新加坡授权VCC | 无最低资本要求 |
| 新加坡限制/豁免 VCC | |
| 香港 香港公众 OFC | 无最低资本要求 |
| 香港私人 OFC | |
| 澳大利亚企业 CIV | 无最低资本要求 |
| 卢森堡私营风险投资公司 (SICAV) | 申请获批后 1 个月内需至少 12 万欧元资本 |
| 卢森堡 SIF (SICAV) | 申请获批后 1.25 个月内需至少 12 万欧元资本 |
| 卢森堡 RAIF (SICAV) | |
| 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SPC) | 无最低资本要求 |
报告和登记册
子基金层面的财务报表
| 新加坡授权VCC | 财务报表可以在子基金层面完成 |
| 新加坡限制/豁免 VCC | |
| 香港 香港公众 OFC | 财务报表可以在子基金层面完成 |
| 香港私人 OFC | |
| 澳大利亚企业 CIV | 财务报表可以在子基金层面完成 |
| 卢森堡私营风险投资公司 (SICAV) | 财务报表可以在子基金层面完成 |
| 卢森堡 SIF (SICAV) | |
| 卢森堡 RAIF (SICAV) | |
| 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SPC) | 财务报表可以在子基金层面完成 |
财务报告准则
| 新加坡授权VCC | 根据集体投资计划守则 RAP7 进行呈现 |
| 新加坡限制/豁免 VCC | SFRS、IFRS、美国 GAAP |
| 香港 香港公众 OFC | OFC 可以采用 HKFRS 或 IFRS。财务报表必须包括《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第 9.4 章所列的信息。如果适用于 OFC,其他会计准则也可被接受。 |
| 香港私人 OFC | |
| 澳大利亚企业 CIV | FRS、澳大利亚 GAAP/AASB |
| 卢森堡私营风险投资公司 (SICAV)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卢森堡公认会计准则 |
| 卢森堡 SIF (SICAV) | |
| 卢森堡 RAIF (SICAV) | |
| 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SPC) | 任何 GAAP |
公开财务报表
| 新加坡授权VCC | 财务报表不公开 |
| 新加坡限制/豁免 VCC | |
| 香港 香港公众 OFC | 财务报表不公开 |
| 香港私人 OFC | |
| 澳大利亚企业 CIV | 向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提交的财务报表 |
| 卢森堡私营风险投资公司 (SICAV) | 财务报表不公开。但是,它已提交给卢森堡商业登记处,该登记处是公开的 |
| 卢森堡 SIF (SICAV) | |
| 卢森堡 RAIF (SICAV) | |
| 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SPC) | 财务报表不公开 |
财务报表提交给哪个机构
| 新加坡授权VCC | 仅限 ACRA,不对外公开 |
| 新加坡限制/豁免 VCC | |
| 香港 香港公众 OFC | 证监会 |
| 香港私人 OFC | |
| 澳大利亚企业 CIV | 只有公共基金才需要向 ASIC 提交财务报表 |
| 卢森堡私营风险投资公司 (SICAV) | CSSF 和商业登记册 |
| 卢森堡 SIF (SICAV) | |
| 卢森堡 RAIF (SICAV) | 商业登记册 |
| 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SPC) | CIMA |
公开股东名单
| 新加坡授权VCC | 股东名单不对外公开 |
| 新加坡限制/豁免 VCC | |
| 香港 香港公众 OFC | 股东名单不对外公开 |
| 香港私人 OFC | |
| 澳大利亚企业 CIV | 股东名单不对外公开 |
| 卢森堡私营风险投资公司 (SICAV) | 否,实际受益所有人除外 |
| 卢森堡 SIF (SICAV) | |
| 卢森堡 RAIF (SICAV) | |
| 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SPC) | 股东名单不对外公开 |
勾选方框并重新注册
勾选方框选举?
| 新加坡授权VCC | 勾选复选框即可进行选择 |
| 新加坡限制/豁免 VCC | |
| 香港 香港公众 OFC | 未提及复选框选项 |
| 香港私人 OFC | |
| 澳大利亚企业 CIV | 否,上市公司 |
| 卢森堡私营风险投资公司 (SICAV) | 勾选复选框即可选择,具体取决于法律形式 |
| 卢森堡 SIF (SICAV) | |
| 卢森堡 RAIF (SICAV) | |
| 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SPC) | 勾选复选框即可进行选择 |
允许迁册
| 新加坡授权VCC | 是的,可以重新注册 |
| 新加坡限制/豁免 VCC | |
| 香港 香港公众 OFC | 否。在实践中,企业基金迁移至香港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包括资产转让或股份互换等。单位信托重组为 OFC 不受限制,但前提是必须符合《修订条例》、《OFC 规则》和《OFC 守则》中关于设立 OFC 的相关要求,并且此类重组可根据单位信托的组成文件进行。 |
| 香港私人 OFC | |
| 澳大利亚企业 CIV | CCIV 必须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
| 卢森堡私营风险投资公司 (SICAV) | 是的,可以重新注册 |
| 卢森堡 SIF (SICAV) | |
| 卢森堡 RAIF (SICAV) | |
| 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SPC) | 是的,可以重新注册 |
税收协定
辖区内的税收协定数量
| 新加坡授权VCC | 90 |
| 新加坡限制/豁免 VCC | |
| 香港 香港公众 OFC | 37 |
| 香港私人 OFC | |
| 澳大利亚企业 CIV | 44 |
| 卢森堡私营风险投资公司 (SICAV) | 83 |
| 卢森堡 SIF (SICAV) | |
| 卢森堡 RAIF (SICAV) | |
| 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SPC) | 无 |
基金组织能够享受税收协定吗?
| 新加坡授权VCC | 是的,可以享受税收协定 |
| 新加坡限制/豁免 VCC | |
| 香港 香港公众 OFC | 是的,如果符合某些条件,它可以享受税收协定 |
| 香港私人 OFC | |
| 澳大利亚企业 CIV | 一般来说,可以享受税收协定,但具体情况取决于国家 |
| 卢森堡私营风险投资公司 (SICAV) | 有限 |
| 卢森堡 SIF (SICAV) | |
| 卢森堡 RAIF (SICAV) | |
| 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SPC) | 无 |
服务提供商要求
公司秘书
| 新加坡授权VCC | 是 |
| 新加坡限制/豁免 VCC | |
| 香港 香港公众 OFC | 无需公司秘书 |
| 香港私人 OFC | |
| 澳大利亚企业 CIV | 无需公司秘书 |
| 卢森堡私营风险投资公司 (SICAV) | 无需公司秘书 |
| 卢森堡 SIF (SICAV) | |
| 卢森堡 RAIF (SICAV) | |
| 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SPC) | 无需公司秘书,但必须在开曼群岛设有注册办事处 |
管理员
| 新加坡授权VCC | 是的,但只能通过税收优惠 |
| 新加坡限制/豁免 VCC | |
| 香港 香港公众 OFC | 无需任命管理员 |
| 香港私人 OFC | |
| 澳大利亚企业 CIV | 还不知道 |
| 卢森堡私营风险投资公司 (SICAV) | 是 |
| 卢森堡 SIF (SICAV) | |
| 卢森堡 RAIF (SICAV) | |
| 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SPC) | 是的,但仅限于管理基金 |
保管人
| 新加坡授权VCC | 是的,应满足《集体投资计划法典》中规定的相同资格要求 |
| 新加坡限制/豁免 VCC | 是的,新加坡注册托管人不适用于私募股权和房地产基金 |
| 香港 香港公众 OFC | 是的,应符合《单位信托和共同基金守则》中规定的相同资格要求 |
| 香港私人 OFC | |
| 澳大利亚企业 CIV | 是 |
| 卢森堡私营风险投资公司 (SICAV) | 是 |
| 卢森堡 SIF (SICAV) | |
| 卢森堡 RAIF (SICAV) | |
| 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SPC) | 没有 |
稽核员
| 新加坡授权VCC | 是 |
| 新加坡限制/豁免 VCC | |
| 香港 香港公众 OFC | 是 |
| 香港私人 OFC | |
| 澳大利亚企业 CIV | 是的,仅限公共资金 |
| 卢森堡私营风险投资公司 (SICAV) | 是 |
| 卢森堡 SIF (SICAV) | |
| 卢森堡 RAIF (SICAV) | |
| 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SPC) | 是的,适用于所有 CIMA 注册基金 |
上市、股东周年大会、跨子基金限额
上市能力?
| 新加坡授权VCC | 是 |
| 新加坡限制/豁免 VCC | |
| 香港 香港公众 OFC | 没有提到 |
| 香港私人 OFC | |
| 澳大利亚企业 CIV | 否,需考虑协商结果 |
| 卢森堡私营风险投资公司 (SICAV) | 是 |
| 卢森堡 SIF (SICAV) | |
| 卢森堡 RAIF (SICAV) | |
| 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SPC) | 是 |
是否需要召开股东大会?
| 新加坡授权VCC | 可以分配 |
| 新加坡限制/豁免 VCC | |
| 香港 香港公众 OFC | 须遵守 OFC 的成立文书 |
| 香港私人 OFC | |
| 澳大利亚企业 CIV | 否,如果主任通过决议 |
| 卢森堡私营风险投资公司 (SICAV) | 是的,对于法人实体 |
| 卢森堡 SIF (SICAV) | |
| 卢森堡 RAIF (SICAV) | |
| 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SPC) | 不需要 |
法律规定伞形基金的资产和负债分离
| 新加坡授权VCC | 是 |
| 新加坡限制/豁免 VCC | |
| 香港 香港公众 OFC | 是 |
| 香港私人 OFC | |
| 澳大利亚企业 CIV | 是 |
| 卢森堡私营风险投资公司 (SICAV) | 是的,在 SICAR 法中 |
| 卢森堡 SIF (SICAV) | 是的,在 SIF 法律中 |
| 卢森堡 RAIF (SICAV) | 是的,在 RAIF 法律中 |
| 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SPC) | 是 |
跨子基金投资
| 新加坡授权VCC | 是 |
| 新加坡限制/豁免 VCC | |
| 香港 香港公众 OFC | 没有 |
| 香港私人 OFC | |
| 澳大利亚企业 CIV | 否,需考虑协商结果 |
| 卢森堡私营风险投资公司 (SICAV) | 没有 |
| 卢森堡 SIF (SICAV) | 是的,有限制 |
| 卢森堡 RAIF (SICAV) | |
| 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SPC) | 是的,有限制 |
跨子基金投资是否有限制?
| 新加坡授权VCC | 没有 |
| 新加坡限制/豁免 VCC | |
| 香港 香港公众 OFC | 是 |
| 香港私人 OFC | |
| 澳大利亚企业 CIV | 无 |
| 卢森堡私营风险投资公司 (SICAV) | 是的,有限制 |
| 卢森堡 SIF (SICAV) | |
| 卢森堡 RAIF (SICAV) | |
| 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SPC) | 否,只要结构合理 |
报税
需要提交的纳税申报表
| 新加坡授权VCC | 是 |
| 新加坡限制/豁免 VCC | |
| 香港 香港公众 OFC | 没有 |
| 香港私人 OFC | 是的,但前提是必须缴纳香港税 |
| 澳大利亚企业 CIV | 是 |
| 卢森堡私营风险投资公司 (SICAV) | 是 |
| 卢森堡 SIF (SICAV) | |
| 卢森堡 RAIF (SICAV) | |
| 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SPC) | 没有 |
参考来源: 新加坡可变资本公司
结语
毫无疑问,可变资本公司(VCC)将彻底改变投资者、基金经理、本地基金服务提供商以及整个新加坡的格局。与新加坡现有的单位信托、有限合伙企业和公司相比,VCC 将在分红和投资回报方面提供前所未有的灵活性。现在可以设立独立运作的子基金,这些子基金可以共享资源。VCC 无需股东批准即可发行和赎回股份,还可以使用其资本派发股息。
再加上新加坡健全、低繁文缛节的基金管理环境,以及截至 2024 年新加坡已签署的 90 多项全球税收协定,VCC 将使新加坡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尽管这项强有力的举措看似激进,但实际上却相当审慎。风险投资公司(VCC)旨在使新加坡与其他全球投资中心接轨,同时借鉴其他国家在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经验教训。如此一来,新加坡便拥有了一个兼具所有优势、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减少全球竞争劣势的基金。
VCC将对所有参与者产生变革性影响。
我们已尽最大努力为您提供关于VCC及其对所有相关人员意义的最全面信息。如果您对VCC有任何其他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常見問題解答
新加坡的可变资本公司(VCC)是什么?
- 新加坡的可变资本公司(VCC)是一种专为投资基金量身定制的公司结构。它允许灵活地发行和赎回股份,无需股东批准,因此适用于开放式和封闭式基金结构。VCC 可用于各种投资策略,并可享受新加坡基金税收优惠政策下的税收豁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