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指南中,您将了解新加坡对外国来源收入的税务处理。我们将帮助您了解新加坡所得税法 (ITA) 第 13 (7A) 至 13 (11) 条规定的外国来源收入豁免 (FSIE) 计划的范围。
新加坡实行累进税制。新加坡的税收制度以属地政策为基础,个人和公司需就其在新加坡产生的收入或汇入新加坡的外国来源收入纳税。随着全球化模糊了市场界限,新加坡还规定对汇入新加坡的合格外国来源收入实行免税。自 2003 年 13 月起生效的免税政策提升了新加坡作为区域商业中心的吸引力。新加坡一直在逐步放宽针对外国来源收入的税收政策,以鼓励将海外收入汇回国内。此举增强了新加坡的竞争力,使其发展成为基金和财富管理行业的中心。下文将解释新加坡所得税法 (ITA) 第 7(13A) 至 11(XNUMX) 条规定的外国来源收入豁免 (FSIE) 计划下外国来源收入的税收待遇。
FSIE的适用范围:
它适用于所有在新加坡接收外国来源收入的新加坡税务居民个人和公司。从 1 年 2004 月 XNUMX 日起,它也适用于通过新加坡的合伙企业接收指定外国收入的居民个人。在判断是否符合免税资格时,要特别关注以下事实:外国收入的性质、哪些活动或服务有助于获得收入、有多少赚取收入的活动或运营是在新加坡境外进行的,以及指定的纳税人是否在境外设有常设机构。非新加坡税务居民的外国个人和公司可以自由地将钱转入其新加坡银行账户,而不必担心产生任何纳税责任。什么是外国来源收入
非源自新加坡境内贸易或业务的收入被视为外国来源收入。该法案还明确规定了哪些类别的收入有权根据FSIE计划获得豁免。具体外国收入包括:- 外国股息 – 如果股息是由非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支付的,则该股息为外国来源股息。
- 海外分公司利润 – 在外国注册的新加坡公司分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利润。不包括外国分公司的非贸易或非经营收入。
- 境外服务收入 – 居民纳税人通过外国固定经营场所提供服务所产生的收入。
外国来源收入何时被视为“收到”新加坡
如果符合以下情况,则视为在新加坡收到外国来源收入:- 任何在新加坡境外获得的收入被汇入、转移或带入新加坡;
- 在新加坡境外赚取的任何收入均用于偿还在新加坡开展的贸易或业务所产生的债务;
- 在新加坡境外赚取的任何收入均可用于购买带入新加坡的任何动产。
哪些特定外国来源收入可享受免税资格
《所得税法》第 13(9) 条规定了免税资格标准。资格条件如下:- 外国收入已在收到该收入的外国缴纳税款(称为“纳税”情况)。
- 收入来源国的法定税率至少为 15%。
- 审计长确信免税政策将对新加坡居民有利。
“纳税”条件的关键方面
在“应纳税”条件下,有一些特殊优惠。一些税收管辖区对在其国家开展实质性商业活动的投资者的收入给予免税,作为税收激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收入根据外国来源国的某些激励计划无需纳税,则将被视为满足“应纳税”条件。就此条件而言,对于外国来源的股息,股息税和基础税均需考虑在内。股息税是外国来源国对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的税,而基础税是来源国对公司支付股息的收入征收的税。此类外国来源股息的接收者必须向所得税监理官证明其已满足“应纳税”条件。“负责人行税”税率条件的关键方面
外国标题税率是指在新加坡收到指定外国收入的当年,该外国的最高企业税率。根据FSIE资格条件,该税率必须至少为15%。自31年2006月XNUMX日起,标题税率为特别立法中规定的最高税率,而非主要税法中的最高税率。外国收入的征税税率可能与标题税率不同。优惠豁免条件的关键方面
所得税审计长必须确信免税对特定居民纳税人有利。如果免税被认为不利于纳税人,纳税人可以根据以下规定申请双重征税减免:- 根据《所得税法》第 50A 条,对于从新加坡未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DTA) 的国家汇出的收入,可享受单方面税收抵免;
- 根据《所得税法》第 50 条,对从与新加坡签订了 DTA 的国家汇出的收入享受双重征税减免
行政要求
居民纳税人寻求对其外国来源收入免税,必须在其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其指定外国收入符合免税条件,并提供以下详细信息:- 指定外国收入的性质和金额;
- 收入来源国;
- 负责人所在国家的税率;和
- 该国已付/应付外国税额
- 声明由于该公司在外国开展实质性商业活动而免除其国外收入的税收;及
- 外国发出的税收优惠证书/批准书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