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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分公司与代表处

比较:分公司与代表处
外国投资者在新加坡构建商业架构时拥有丰富的选择。他们应仔细评估自身具体的业务目标和需求,以确定最适合其运营的公司结构。 该图表并排比较了有意在新加坡设立和运营的外国公司的三种成立方式,即代表处和分公司。

代表处

A 代表处 在新加坡设立代表处是企业在外国开展业务的最基本形式,尽管它也存在诸多限制。作为最初的立足点,代表处通常需要在当地政府注册,但通常被限制开展创收活动。 

分支机构 

A 分支机构 BO(母公司)是集团内现有法人实体的直接延续,并扩展到新的司法管辖区。这通常通过在目标国家注册或获得外国实体的资格来实现。设立BO的目的是在东道国创造收入并运营生产设施。
类型 代表处 分支机构
实体名称 必须与母公司相同 必须与母公司相同
允许的活动 只能进行市场调研或 协调 协调活动 必须与母公司相同
适合 对于希望在新加坡设立临时机构进行研究并充当联络处的外国公司 对于外国公司 希望扩大在新加坡的业务
缺点 这是临时工具,不能产生收入 持续合规义务, 例如 财务报告、审计等
所有权 无所有权 总部 100% 拥有
独立法人实体 没有 没有
会员人数上限 不适用 不适用
最低设置要求 必须任命一位从总部调任的首席代表 必须有一名新加坡常驻代理人
有限责任 没有 没有
需要审计账目 没有
向 ACRA 和 IRAS 提交账目 没有
年度备案 不适用 必须提交分支机构和母公司的审计报告
税务处理 不适用 作为非居民实体征税,不享受地方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无公司税。员工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部分免税
成员/合伙人死亡后业务终止 不适用 没有
有效期限 这是一个临时设置。预计不会超过 3 年 永久有效,直至注销
正常报名时间 3-5天 3小时
任命官员 必须任命一位从总部调任的首席代表 必须指定一名常驻代理人
理事会 新加坡企业发展局 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 (ACRA) 和新加坡国内税务局 (IR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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