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如广泛报道的那样,新加坡正在对《公司法》进行自1967年颁布以来规模最大的修订。此次修订旨在确保新加坡的企业监管框架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减轻企业的监管负担,简化合规流程。所有这一切都将在透明的企业环境中进行,从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根据 2014 年《公司(修订)法》进行的变更从 2015 年开始分阶段实施,最新的监管更新于 2024 年 5 月根据 2024 年《公司(示范章程)(修订)条例》引入。
第二阶段的主要修改之一是将 BizFile 改造为更用户友好、更直观的界面 BizFile+,同时将备忘录和章程合并为“示范章程”。
示范宪法
3年2016月2016日之前,根据新加坡《公司法》,在该国注册成立的每家公司都必须拥有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MAA)。公司章程大纲规定了公司可以从事的活动,而公司章程则规定了公司内部管理的规则。新加坡大多数公司使用的是ACRA提供的标准MAA文件。自2024年起,示范章程取代了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MAA)。XNUMX年的修订对第一和第二附表部分进行了更新,以进一步简化公司治理实践。

根据《公司法》第19(1)条规定,拟成立公司的章程须提交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如果该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则《公司法》第18条规定,该公司章程须(1)限制股份转让权,以及(2)限制其成员人数最多为50人。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可以采用当时有效的示范章程,也可以采用不时有效的示范章程。
- 不时采用并生效 意味着该公司将被视为已采纳法律随时间对示范章程条款作出的任何修改,而无需经过任何程序来修改其已采纳的示范章程。
- 然而, 从某一时间点起生效 意味着所采用的示范章程是固定的,除非公司随后对其进行修改。
那么 3 年 2016 月 XNUMX 日或之后的公司章程会怎样?
从 2016 年 1 月 3 日起,现有公司无需采用示范章程,因为 ACRA 将视其现有的公司章程为公司章程。
因此必须指出,示范章程并非自动适用于所有现有公司。是否采用示范章程,由现有公司自行决定。
但对于所有在2016年1月3日或之后注册成立的公司,“示范章程”是标准做法。因此,任何希望在新加坡注册公司的人,在采用示范章程方面有三种选择:
- 采用成立时(某一点)的形式
- 随时采用可能变化的
- 采用定制的示范宪法
各类公司的示范章程
与 ACRA 提供的标准 MAA 文件一样,为了帮助公司理解示范章程的概念,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遵循第一附表所列的《公司法》第 36(1)(a) 条规定的示范章程。
对于担保有限公司,其章程范本按照《公司法》第 36(1)(b) 条的规定,列于第二附表。
常見問題解答
新加坡公司的章程是什么?
- 新加坡公司章程是一份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公司运营的规则,并界定了公司、股东和董事之间的关系。它取代了之前要求的公司章程大纲和细则,并且在公司注册成立时必须提交给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


